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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迈出新步伐

  为进一步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3月25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配套业务规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规则明确,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由上交所、深交所审核,并由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尊重境外市场信息披露、持续监管规则和操作实践,允许境外发行人申请调整适用。同时,对中国存托凭证价格涨跌幅限制作出适应性安排,在竞价交易制度下引入竞争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制度,参照国际惯例引入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的跨境转换机制。此外,还在守牢风险防范底线基础上,着重从持续监管、交易、自律管理等方面对投资者保护和防范风险作出规定。

  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再迈实质步伐

  2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下称《监管规定》),《监管规定》明确,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拓展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可申请到证监会认可的境外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在境外,该业务从英国拓展至瑞士、德国市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深交所3月25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引第1号——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引第2号——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三项配套规则。

  据了解,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16日,深交所就相关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存托人、托管人、券商等市场各方就强化投资者保护以及优化发行、交易、跨境转换流程机制等提出了意见建议。深交所在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了规则内容。该三项配套规则发布后,深交所还将继续制定和发布相关实施细则。

  上交所也对照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在适用范围、上市审核安排、终止上市情形与程序、持续信息披露监管要求、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方面,对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进行进一步优化调整和更名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和相关跨境转换、做市业务的配套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表示,后续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继续做好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服务,持续深化跨境合作机制,坚定不移地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

  深交所也表示,接下来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继续认真做好细则就绪、技术系统改造、市场服务后续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赴英国、瑞士、德国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支持来自上述市场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申请在深交所发行融资型中国存托凭证,有序拓宽境内外企业双向融资渠道,扎实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高水平开放,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条件等明确

  沪深交易所均在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中明确了中国存托凭证上市、中国存托凭证持续信息披露、中国存托凭证交易、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全球存托凭证相关事项、自律管理等事项。

  其中,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条件包括:符合证券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公开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股票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暂行办法提出,对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另有规定的除外。沪深交所全天休市达到或者超过7日的,其后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比例为20%。

  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等。

  暂行办法还明确,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的中国存托凭证,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境外发行人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与境外基础股票进行跨境转换。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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