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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还会计入纳税信用评价吗

  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次加入了“首违不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对“首违不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还会计入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中呢?

  金哥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但金哥提醒,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清单包含了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10项事宜,纳税人需要仔细查看。

(文章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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