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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起我市拟对上路“红牌车”进行处罚

  ■记者杨建波特约记者罗忠陈霞

  本报讯从4月15日开始,我市拟对上路行驶的“红牌车”进行处罚。记者从市公安交管局获悉,从3月30日至4月3日,市公安交管局就《关于禁止违标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市民征求意见。

  据悉,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我市自2019年9月25日起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其中,对于2019年4月15日前购置、不符合新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申请办理有效期限为3年的临时通行号牌(简称“红牌车”)。

  按照规定,从2022年4月15日起,所有违标电动车(包括未经车管所核发机动车号牌的二、三、四轮电动车和“红牌车”)禁止上路行驶。目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拟联合出台关于《关于禁止违标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除了规定“红牌车”从4月15开始禁止上路行驶外,还要求“红牌车”立即到辖区交警大队办理注销登记。

  同时,禁止生产企业生产违标电动车和禁止销售违标电动车(包括省内、省外非车管所核发牌照的电动车)。所有违标电动二轮车可以到销售单位换购合标电动自行车。

  4月15日起,对于违规上道路行驶的,依法予以处罚。对违规生产、销售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540604066@qq.com,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茅箭区五堰街办河北路28号法制大队604室(邮政编码:442000)。联系人:王立明,电话:8897068。

(文章来源:十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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