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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三读” 草案三审稿聚焦这些细节

  《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三审稿于4月1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三审稿将进一步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日前介绍,草案三次审议稿主要涉及三方面修改,包括完善对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对相关合约概念予以完善;以及进一步明确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则,维护境内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近两年来,期货行业基本法制定取得突破性进展,早在2021年12月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第17届国际期货大会上透露,《期货和衍生品法》有望在2022年三读后发布。他表示,依法治市是期货市场稳健发展的关键,要以立法框架和原则为指导,推动完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制度体系,不断夯实期货市场法治建设基础,提升依法治市能力和水平。

  三方面修改

  自2013年本轮期货法的制定工作启动,如今已走过八个年头。

  此次三审稿细节方面,首先要求强化机构监管,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遵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完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明确该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

  其次,三审稿进一步完善相关合约概念的规定,并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有关衍生品的定义,明确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属于金融合约,规定:本法所称互换合约,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相互交换特定标的物的金融合约;本法所称远期合约,是指期货合约以外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在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景川看来,三审稿对于互换合约与远期合约交易分别管理,避免地方远期合约交易场所以期货名义进行交易的乱象发生。

  同时,三审稿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则,并明确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

  随着资本市场的开放,境外机构从事境内市场的衍生品业务逐渐增多。新湖期货副总经理、研究所所长李强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我国已开放特定品种允许境外投资者进行交易,国内也有不少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或者有参与境外期货交易的需求,但我国现行规定缺少与国际化相匹配相关规范,《期货和衍生品法》将弥补这一缺失。

  行业立法再进一步

  回顾此前二次审议的修改,草案名称由《期货法》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分析,从性质上来讲,期货和衍生品是不太好并列的。但是通过法律概念的定义,实际上把期货和衍生品在法律上做一个并列,并明确本法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非标准化的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和远期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在注重发挥相关市场功能的同时,也注意防范化解市场风险。”臧铁伟强调,明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规定了比较完善的期货交易相关制度,如持仓限额、套期保值、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等制度;对监管机构防范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监控监测制度、打击违法交易行为作了规定。

  行业人士提到,按照立法程序一部新法律的制定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目前《期货和衍生品法》已经经过了常委会的两次审议,争取此次第三次审议顺利通过,行业立法尽快出台。

  李强预计,《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发布后,期货公司作为期货行业的重要参与者,责任加大,期货公司对内要严格约束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并为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承担责任;对外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要自证行为合法不存在误导欺诈、过失,否则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所以期货公司在员工展业、处理与普通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方面将更加规范和谨慎。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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