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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1000万元!二胎买房不限购!无锡市梁溪区人才购房新政发布

梁溪区人才购房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区建设,更好推进梁溪区各层次人才宜居工程, 打造最优人才环境,全方位培育、引进、用好人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0>的通知》 (锡委发〔2020〕39 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大力度助企惠才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锡委人才发〔2022〕1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对在梁溪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下两类人才予以支持:

  1、高层次人才:按照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确定的 A、B、C、D 等 4 个类别人才,全职在本区工作,在本市 5 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信息。

  2、高技能人才:梁溪区紧缺的持有高级技师、技师(二级)、 高级工等相关资格证书的人才。

  上述人才需在无锡市区范围内(不包括江阴、宜兴)无自有住房(包括个人所有及与他人共有)。

  第二条 支持政策 一是高层次人才按照无锡市有关条款执行;落实购房资格支持,并给予购房补贴。二是高技能人才落实购房资格支持。

  第三条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 A、B、C、D 类人才自费购买区内首套自住商品房,可按标准申请购房补贴,申请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可放宽至二套房,并给予购房总额 3% 的支持。

  第四条 补贴标准 A1 类人才 1000 万元,A2 类人才 500 万元,A3 类人才 300 万元;B1 类人才 150 万元,B2 类人才 100 万元,B3 类人才 60 万元;C1 类人才 50 万元,C2 类人才 40 万元;D 类人才中符合“锡引”工程相关政策的按其规定补贴。

  第五条 人才分类认定申请 高层次人才按照“太湖人才计划”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认定标准和流程进行审核认定,由区委人才办负责牵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高技能人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相关规定直接予以认定。

  第六条 资格初审 人才经过分类认定后,需申请购房资格、购房补贴的,由用人单位对申请对象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申请对象填报《梁溪区人才购房资格申请表》《梁溪区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第七条 人才购房备案申请 申请对象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分类认定,并经用人单位资格初审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受理申请人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同时将相关材料流转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购房备案。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核材料:

  1、申请对象及配偶的身份证明;

  2、申请对象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3、申请对象学历、学位证书或相关资格证书;

  4、《梁溪区人才购房资格申请表》《梁溪区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材料:

  1、申请对象及配偶的身份证明;

  2、无锡市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3、《梁溪区人才购房资格申请表》。

  第八条 资格审核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才分类认定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对象购房资格进行备案。经审核满足购房资格的申请对象即可购买梁溪区新建商品房。符合补贴申请资格的对象,按程序申请购房补贴。

  第九条 购房补贴发放 申请对象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购房首付票据、网签合同、贷款合同等相关购房凭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相关材料流转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网签合同进行核对,核对通过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批结果通过网络平台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资金用款计划,按相关规定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收到申请后,按规定将资金下拨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梁溪英才卡”或其他拨付方式,将购房补贴发放至人才本人。

  第十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人才公寓租房补贴政策,如已享受,应扣除已享受部分。购房补贴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款;50 万元—100 万元的,分 2 年按照 5:5 比例发放购房补贴款;100 万元以上的,分 3 年按照 4:3:3 比例发放购房补贴款。

  第十一条 享受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人才,应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符合市区多项宜居政策条件的人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其中涉及资金补贴类的按照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人才所购得的享受购房补贴的房产原则上 5 年以内不得上市交易, 在梁溪连续工作未满 5 年离区的,应等价退还购房补贴,未退还购房补贴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且所购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购房补贴的个人和用人单位,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时间暂定从文件发布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办法由梁溪区委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文章来源:梁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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