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湖北分公司违法被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等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16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湖北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违法行为。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新华保险湖北分公司合计予以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时任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曾庆满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时任保险代理人马艳芳予以警告并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其中,新华保险湖北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曾庆满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马艳芳予以警告并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新华保险湖北分公司“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曾庆满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马艳芳予以警告并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新华保险湖北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具体违法行为:该公司财富渠道保险代理人马艳芳于2017年6月至9月期间向投保人销售涉案88756327XXXX、88756484XXXX、88759011XXXX、88759062XXXX、88759200XXXX、88759901XXXX号等6份保单时,向投保人返佣70388元。时任保险代理人马艳芳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曾庆满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投诉举报材料、岗位说明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新华保险湖北分公司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违法行为:该公司财富渠道保险代理人马艳芳于2017年6月至9月期间向投保人销售涉案88756327XXXX、88756484XXXX、88759011XXXX、88759062XXXX、88759200XXXX、88759901XXXX号等6份保单时,在已知悉被保险人因患胆结石多次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未将相关情况如实录入被保险人健康问卷中。时任保险代理人马艳芳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曾庆满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投诉举报材料、岗位说明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以下为全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16号)
当事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F座36-40层
主要负责人:李俊岭
当事人:曾庆满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80219791017XXXX
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职务: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当事人:马艳芳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68219870702XXXX
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职务: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曾庆满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马艳芳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该公司财富渠道保险代理人马艳芳于2017年6月至9月期间向投保人销售涉案88756327XXXX、88756484XXXX、88759011XXXX、88759062XXXX、88759200XXXX、88759901XXXX号等6份保单时,向投保人返佣70388元。
时任保险代理人马艳芳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曾庆满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投诉举报材料、岗位说明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该公司财富渠道保险代理人马艳芳于2017年6月至9月期间向投保人销售涉案88756327XXXX、88756484XXXX、88759011XXXX、88759062XXXX、88759200XXXX、88759901XXXX号等6份保单时,在已知悉被保险人因患胆结石多次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未将相关情况如实录入被保险人健康问卷中。
时任保险代理人马艳芳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曾庆满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投诉举报材料、岗位说明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当事人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请求免予处罚:一是当事人认为其已在销售管理、投诉处置等工作中充分履行了管理职责,鉴于当事人难以做到100%覆盖性事先管理,因此不应承担违规主体责任;二是当事人认为法院在民事判决中已认定投保人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影响合同效力,证明当事人已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三是当事人认为处罚时效存在争议。我局经复核认为:一是我局曾于处罚前以《金融监管意见书》形式向当事人提示了违规问题,并且明确指出了违规人员,要求其对同类问题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就同类问题对当事人进行从严从重处理。但当事人作为整改责任主体,未尽其责,导致涉案投诉发生,因此,当事人应承担整改不到位的主体责任。二是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并未对此次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做相关描述,法院从民事法律角度作出对涉案合同效力的判断并不影响监管部门从行政法律角度作出销售涉案合同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三是涉案违法行为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被发现,未超过法定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综上所述,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且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曾庆满也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请求免予处罚:当事人认为其与涉案业务员马艳芳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与违规销售行为也没有间接责任关系,并非本案责任人。我局经复核认为:因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应对投诉案件所涉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管理责任,而当事人曾庆满作为时任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根据其岗位职责,应对财富渠道业务员马艳芳的销售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因此,当事人曾庆满的申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且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曾庆满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马艳芳予以警告并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二)上述“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曾庆满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马艳芳予以警告并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合计予以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曾庆满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马艳芳予以警告并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5月5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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