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县域海上风电运维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出台
“这部规定出台得很及时,给当前如火如荼的海上风电开发提供了一道安全防护层,让绿色能源能够更加健康安全、源源不断地输送到陆上。”5月19日,南通如东海事处处长、如东县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建业对记者介绍道。
记者从海事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场运维安全管理,保障海上风电运维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在南通如东海事处的积极推动下,近日,如东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如东县海上风电运维安全管理规定(暂行)》。据悉,这是全国首部县域有关海上风电运维安全的综合性管理规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将为全国风电运维安全管理提供如东模式。
离岸更远的海上风电如何破除“安全瓶颈”?
在“双碳”目标与新型电力系统构建的双重背景下,海上风电产业驶入倍速发展快车道。如今,作为“亚洲第一大海上风电场”,如东沿海已建成20座风电场、1470台风机,总装机规模583.4万千瓦,预计年上网电量超150亿千瓦时。
随着海上风电的发展,海上风电场建设到离岸更远的地方、更深的水域,在如东沿海离岸最远的风电已经有80多公里,水深最深的风电已经20多米。随之而来的,是更遥远的运维距离、更恶劣的运维条件、更严峻的运维挑战,风电运维管理问题不断出现。据统计,从事如东海上风电运维的船舶110多艘,涉及近40家风电运维船舶公司以及近10个镇(区、街道)。在这种发展趋势下,如何提升海上风电运维安全管理水平,成为亟需解决的“硬骨头”。
海上风电运维安全管理规定正是啃下“硬骨头”的关键所在,从制度层面为风电运维管理提供了创新性、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的管理路径,让风电运维管理更加精准。
“四性规定”为海上风电提供了“安全套餐”
《如东县海上风电运维安全管理规定(暂行)》首次从县域的角度,为海上风电建设提供了“安全管理套餐”,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突出创新性。当前,全国尚未有关风电运维安全的专项管理规定,此次规定的出台有效填补了海上风电运维管理的空白,起到了先行探索的效果。
突出科学性。该规定充分参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20余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特别是从涉及风电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中进行梳理,做到“章章有条理,条条有依据”。
突出系统性。该规定将涉及到风电运维的管理对象进行了系统分析,即对船员、运维人员、运维船舶、运维公司、风场业主、风机厂家、登乘码头等多个主体进行责任规定,又对发改委、交通运输、海事、市场监管、海警、公安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镇(区、街道)进行职责界定。
突出有效性。该规定从前期日常风电运维安全管理的经验教训总结而来,实现从“实践—理论”的升华,可操作性好,在实际中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两条责任链”让海上风电安全管理更趋系统化
该规定共7章、45条,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内容主要包括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两个层面。
从安全主体责任层面出发,在运维人员管理上,明确了出海人员的分类及其对应出海的资格条件,包括教育、培训、熟悉海域环境等,对出海人员需要配备的装备也进行了明确;在运维船舶管理上,明确了运维船舶应持有的证书、配备的设备设施、日常管理要求、出海限制性条件,以及运维船舶不得从事的作业行为、不能从事风电运维的船舶类型等;在运维船舶公司上,要求实行公司化管理,明确了基本条件,同时明确了信息化建设、日常自查检查、船员培训投入等方面的职责;在综合管理方面,明确了风电业主单位的统一管理,运维船舶实行“定船、定人、定点、定线”要求,以及风机厂家运维单位、登乘码头单位的职责和管理要求;在运维船舶应急防风、险情处置等工作上的要求也进行了明确。
从安全监管责任层面出发,明晰了有关部门(发改委、交通运输、海事、市场监管、海警、公安)的职责,以及涉及相关镇(区、街道)的职责;明确了日常工作由县海上安全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有关部门和相关镇(区、街道)按照职责开展检查和联合执法,对不合规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并纳入信用管理。
(文章来源:中国水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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