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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收安装费后 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本报讯昨日,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就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有关问题印发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

  通知称,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自2017年5月20日起,住房建设单位和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住房,其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由燃气企业与住房建设单位书面协商确定并进行结算,住房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购房者不重复交纳与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有关的费用。

  通知要求,燃气企业在收取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后,接通用户燃气灶火点,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但燃气企业应用户要求,另行提供的设施改管、移表、改表、加装或更换燃气具、增加供气火点、增加保护装置、提高材料标准等个性化延伸服务,可收取材料费、差价和人工费用等费用,相关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应按要求进行公示。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要求加强监管。该通知自5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记者钟起的

(文章来源: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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