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化股份二股东欲大笔减持 河池市国资委强烈反对
河化股份5月25日晚间公告,近日收到河池市国资委发来的《关于要求公开披露河化集团减持股份争议事项的函》,河池市国资委认为河化集团拟减持6%股份事项,违反了河池市国资委与河化集团的上级单位关于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约定,要求公司对河池市国资委提出的异议信息予以披露。
河池市国资委认为,河化集团此次减持构成违约,保留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河池市国资委在函件中,将相关约定一一道来。据披露,河化集团原为河池市国资委管理的广西河池市国有企业,是河化股份原控股股东。2005年5月25日,河池市国资委与中农化公司签订了《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资产重组协议》、《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资产重组补充协议》,约定河池市国资委将河化集团整体无偿划转给中农化公司,中农化公司同意不向河池市以外的地区转移河化集团的现有资产,不转移河化股份的国有股权,不改变其公司的注册地,立足河池做大做强主业。河化集团产权关系划转后,在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内部先后经历多次划转,于2015年划转至昊华化工总公司。
2016年2月18日,河池市国资委与昊华化工总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书》,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河化集团转让河化股份29.59%股权。河池市国资委认为该补充协议仅是对29.59%股份转让的约定,未改变河化集团减持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约定,未改变“不得向河池市以外的地区转移河化集团公司的现有资产,不转移河化股份的国有股权”的约定。同时该补充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剩余收益以及剩余的3749万股股份及今后的收益均留在河化集团使用”,也即未经协商一致,河化集团不得减持所持有的河化股份股权。
因此,河池市国资委认为河化集团如减持仍需遵守主协议(2005年5月25日签订的资产重组协议书)约定。河化集团本次减持违反了其在先承诺,构成违约,河池市国资委保留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回溯此前公告,河化股份5月20日晚间透露,持股10.24%的股东河化集团因自身资金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减持6%公司股份。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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