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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绿色周报|39家上市公司暴露环境风险 5家上市公司应履行环境信息披露责任

  中粮糖业新登环境风险榜,5家上市公司应履行环境信息披露责任……2022年5月第四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76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市区、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2022年5月第四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39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其中,17家属于国资控制企业,10家为千亿市值企业。

  一周绿鉴:中粮糖业新登榜旗下糖企被罚48.146万元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环境风险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况(5月第四周)

  总体来看,在2022年5月第四周,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负面信息共关联到39家上市公司。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39家上市公司背后有多达774.45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将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而本期,又有6家上市公司新登榜,其中包括拥有食糖、番茄两大产业的上市公司中粮糖业。

  中粮糖业是因旗下的中粮屯河博州糖业有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而登上环境风险榜。中粮糖业旗下这家主要加工制造白糖的子公司,因被发现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废(滤泥、炉渣)倾倒至厂区东门临时贮存场地,贮存场地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而被处以了48.146万元的罚款。

  中粮糖业2021年年报显示,中粮屯河博州糖业有限公司为其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不过该公司去年亏损6250.25万元。

  在这笔处罚所涉及的环境风险暴露前,中粮屯河博州糖业有限公司在去年则还遭遇了来自气候方面的影响。2021年11月,中粮糖业曾公告称,2021年10月以来,受拉尼娜极端天气影响,包括中粮屯河博州糖业有限公司在内的甜菜制糖企业,原料采收期间雨雪天气频发。而气温骤降致使中粮糖业所属制糖公司甜菜原料受损严重,中粮糖业根据初步统计和核查,曾称此次灾害造成约9.6万亩甜菜受灾(即因冰冻导致无法采收或原料质量严重受损),约占产季原料面积的20%,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将影响公司本年度净利润1.8亿元至3亿元(包括食糖减产、成本上升、采收机非正常损耗等带来的直接损失和其他或有损失)。

  环境信披观察:5家上市公司应尽快履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

  随着绿色环保理念越发受到重视,更加严格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加速落地——2021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并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而今年2月8日起,《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目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正逐渐披露中。A股绿色报告项目关注到,本期收录的生态环境监管记录,涉及部分被纳入“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公司。

  其中,上市公司天山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宜兴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远兴能源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冀中能源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金牛天铁煤焦化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利安隆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宝钢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山钢铁”)均被纳入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

  而近期,A股绿色报告项目收录到的数据显示,上述被列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公司均受到了行政处罚。

  其中,煤炭上市公司冀中能源旗下的金牛天铁煤焦化有限公司一连收到3张环保罚单,因“废水处理站调节池南侧封闭不严,焦化废水产生的VOCs气体外溢;备煤车间西北角堆存煤灰,造成扬尘污染;焦炉99#炉门,烟气无组织排放”被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共计罚款15万元,处罚文号分别为:邯环罚〔2022〕01-19号、邯环罚〔2022〕01-20号、邯环罚〔2022〕01-21号。

  上市公司利安隆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则在5月12日领到一张20万元的环保罚单。2022年4月24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废水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2022年3月3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发的《关于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不合格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及对该公司废水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进行第2次比对监测,比对监测报告(卫环监比对〔2022〕第002号)质控样品测定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水排口化学需氧量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测量质控样品浓度均值为88.43mg/L,标准样品浓度范围为224mg/L,误差均值为60.5%,测量误差标准限值为10%,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5倍。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由此受到处罚,处罚文号为卫环罚字﹝2022﹞10号。

  天山股份旗下的宜兴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则因在线监控装置烟尘仪长期不正常运行,被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罚款5.96万元。处罚文号为锡宜环罚决[2022]247号。

  远兴能源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有限公司收到了文号为苏右环罚字﹝2022﹞4号的处罚,因该公司存在“露天堆存原料碱未采取密闭措施”被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罚款4.5万元。

  宝钢股份旗下的梅山钢铁,则因其原料码头1号泊位岸面煤灰积尘严重,未能实现有效防治扬尘污染,被南京市交通运输局罚款4万元。处罚文号为宁交罚字﹝2022﹞50020号。

  根据《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对于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市场关注度高、时效性强的信息,要求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关于上述处罚情况,天山股份、远兴能源、冀中能源、利安隆、宝钢股份均未在公告中披露,而对于披露情况、披露管理机制等问题,“A股绿色报告”项目记者于6月1日下午向5家上市公司发送了采访邮件,但截至发稿仅收到了宝钢股份的回复。

  “对于上述处罚,公司会在哪些公开渠道进行信息披露”的问题,宝钢股份仅称,“信用中国”网站平台对相关信息作了公开。对于为何尚未在上市公司公告中披露处罚情况,宝钢股份表示,上述梅山钢铁受到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因此不属于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对于处罚提到的相关情况,宝钢股份则称,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督促梅山钢铁认真开展各项整改完善工作:进一步优化原料码头管控工作标准及要求,强化现场过程监管、验证力度,从人力投入、清扫频次、清扫及时性等各方面加强现场管控及整治力度。同时,根据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港口“净港增绿”一号行动的通知》要求,针对作业工艺现状快速行动,新增投用皮带防尘围挡、道路喷雾、射雾器等设备设施,加速推进泊位平台改造和螺旋式卸船机新增项目,以进一步提升防治扬尘污染能力和港区生态环境。

  环保处罚:污水超标排放中原环保旗下水务公司被罚73万元

  2022年5月第四周,数据库收集到45家关联企业收到与生态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及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记分决定书等,涉及39家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因环境违规违法被罚款金额前十

  本期收录数据显示,环保行业上市公司中原环保旗下的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封水务”)录得本期最高处罚金额——73万元。

  具体而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和2日排放的水污染物,经采样监测,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超过该公司执行的标准化学需氧量0.96倍、氨氮2.56倍、总磷3.58倍、总氮2.04倍,由此登封水务被处以罚款73万元。

  在这笔处罚之外,中原环保曾公告称,登封水务下属污水处理厂存在污泥处置存放不规范的情况,对此,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对于两笔处罚所涉及的问题,中原环保公告表示,公司高度重视,迅速整改落实,目前,登封水务已按照要求将堆放污泥运送至当地政府指定地点处置,污泥处置存放不规范问题立行立改已完成;立即研究制定污水整改方案,开展污水应急技改工程,出水指标已实现达标排放。

  中原环保2021年年报则显示,登封水务为其主要子公司之一,2021年该公司净利润亏损153.71万元。

  在上述公司之外,近年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本期,上市公司山东章鼓便因参股的山东丰晃铸造有限公司暴露环境风险而登上风险榜。具体而言,2022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对3月26日发现的该公司露天收集、堆放电炉炉渣、废砂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扬散的问题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仍未进行整改,电炉炉渣、废砂等属国家《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中规定的一般固体废物,其贮存过程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散等环境保护要求,由此,山东丰晃铸造有限公司被处以了18.3333万元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众公认的原则。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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