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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被罚170万 大股东为武汉农商行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披露的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云银保监罚决字〔2022〕65号、67号、68号)显示,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如下五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信贷资金被主要股东违规套取;二、违规办理借名贷款;三、贷款支付管理与控制不到位,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市;四、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

  时任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凯、时任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主持工作)李晋勋均对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信贷资金被主要股东违规套取”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对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7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徐凯和李晋勋警告。

  相关资料显示,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5%。

  2017年10月12日,原银监会云南监管局发文核准徐凯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2020年6月2日,云南银保监局发文核准李晋勋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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