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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信用债违约过后,“逃废债”被迅速写入公司债发行新规,相应罚则明确

财联社(北京,记者 李慧敏)讯,上个周五,证监会修订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除了全面落实《证券法》要求,公司债发行实行注册制外,尚有一些值得特别关注的新增条款,没有被行业充分关注。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是《修订办法》最为重要的着眼点,新增了诸多要求,包括对总承销机构的审慎核查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等。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逃废债”一次词正式写入《修订办法》。知情人士透露,与“逃废债”相关的条款是在新规发布前特别加入的,而且还出了相应罚则。相当于监管对于近几个月来围绕信用债违约的热点,在规则上做出了回应。

删除与《证券法》不符的发行要求

“《证券法》颁布以后,公司债发行实行注册制,彼时证监会下发了衔接通知。此次修订,将注册制在规章里正式落实。”专业人士表示。

根据《修订办法》,公司债发行的受理审核职能赋予交易所。

“对于发债许可的审核交给交易所,相当于交易所开始担负一些行政职能。”上述专业人士介绍。

《修订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同时,《修订办法》新增一节,用以明确注册制下公司债的发行程序,包括程序期限、法律责任、信息公开、终止审查等内容。

关于发行条件,与《证券法》不相符的,在《修订办法》中均被删除,如“累计债券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40%”;“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等条款。

“中介责任”条款增量很大

除全面落实《证券法》之外,“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是《修订办法》最为重要的着眼点,新增了诸多要求。

“《修订办法》新增了专门章节,对总承销的审慎核查做了很多要求。总承销商依赖其他中介机构工作,如果有合理怀疑的话,是有审慎核查和复核责任的。”前述专业人士如是表示,这一块属于完全新增。

《修订办法》表明,主承销商应当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慎核查,并有合理谨慎的理由确信发行文件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主承销商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存在合理怀疑的,应当履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排除合理怀疑。

专业人士认为,新规同时对包括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新规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对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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