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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企业满百之际 最高法发文为北交所“保驾护航”

  6月24日,北交所迎来又一个里程碑时刻——上市企业满100家。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同日发布了《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保障意见》)。

  据了解,《保障意见》共四个部分14个条文,有助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保驾护航,推动形成市场参与各方依法依约行为、资金信息有序推动、主体归位尽责及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良好市场生态,为投资者放心投资、中小企业大胆创新创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全面提高认识,依法保障设立北交所重大部署顺利推进

  《保障意见》在第一部分中要求各级法院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角度深刻认识妥善审理涉新三板、北交所及其挂牌公司、上市公司案件的重要意义,结合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北交所、深沪交易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具体把握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司法需求。

  比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妥善审理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及其挂牌公司、上市公司的各类案件,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再比如,各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推动形成市场参与各方依法依约行为、资金信息有序流动、主体归位尽责及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良好市场生态,为投资者放心投资、中小企业大胆创新创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第二部分中,《保障意见》指出,由于证券法对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相对原则,新三板在深化改革中探索出一套以行政监管规则、交易所自律管理规则为主,适应“层层递进”市场结构的制度体系。人民法院在司法中要尊重改革实践,在不违反法律原则与精神的前提下,参照适用相关监管与业务规则。

  具体就依法保障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顺利推进而言,《保障意见》指出,要充分尊重新三板作为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改革实践和业务规则;对北交所及其上市公司所涉案件集中管辖;全面参照执行科创板、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的各项司法举措。

  支持中小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中,《保障意见》从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角度,提出了支持中小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若干具体措施。其中的亮点在于,《保障意见》针对新三板、北交所挂牌上市中小企业尚属创业成长阶段的实际情况,不仅要求通过优化审判执行程序降低企业诉讼成本,还规定了审理对赌协议、定向增发等类型案件的具体指导原则,明确了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导向。

  具体来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中小企业及其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案件时,要立足被诉中小企业尚属创业成长阶段这一实际,准确完整理解证券中介机构责任承担与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原则,力戒“一刀切”。

  同时,在认定虚假陈述内容时,应当尊重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期成长特点,对其信息披露质量的司法审查标准不宜等同于发展成熟期的沪深上市公司,做到宽严适度:对于财务报表中的不实记载系由会计差错造成的,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技术创新、研发预期等无法量化内容的宣传进行合理商业宣传的,以及信息披露文件中未予指明的相关事实对于判断发行人的财务、业务和经营状况等无足轻重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形认定该虚假陈述内容不具有重大性,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服务中小企业的证券中介机构的过错认定时,《保障意见》指出,要正确厘清新三板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职责之间的差异,审慎判定主办券商的责任范围,防止过分苛责证券中介机构产生“寒蝉效应”。

  《保障意见》在第四部分规定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防范通过破产程序损害投资者权益、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行为、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等措施,目的在于守住法律底线,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具体来看,北交所上市公司与沪深上市公司法律地位相同,对其破产重整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前述纪要办理;依法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北交所市场的投资建议服务。

  《保障意见》指出,要立足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北交所市场的特点,进一步发挥专业力量在解决案件关键性争议焦点中的支持作用,加快制定专家证人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专家证人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确保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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