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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修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可投资入股的外方股东增为三类

据银保监会官网3月19日消息,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决定》答记者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修改前,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仅限于外国保险公司。修改后,可以投资入股的外方股东增加为三类,即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燕

银保监会官网截图

在答记者问中,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修改《实施细则》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细则》是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基本制度依据,对于推动保险业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条例》于2001年公布,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仅有外国保险公司。2019年5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银保监会进一步提出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外资保险公司的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

201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修改《条例》的决定,规定“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为落实《条例》规定,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亟需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此外,2019年12月6日,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30号),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也需要对《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以保持制度体系的一致性。

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2月15日,银保监会就《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决定》相关内容。

《决定》坚决落实对外开放要求,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注重加强风险管控,努力创造有利于中外资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营商环境。

《决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是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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