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字长文】日本信托业史上的四次转型及对中国的启示
原标题:【万字长文】日本信托业史上的四次转型及对中国的启示
本文作者系中国建投投资研究院研究员
日本自1922年颁布信托法、信托业法以来已运营信托业务近百年。目前,日本信托制度完备,信托运用领域广阔,信托产品种类丰富,信托产业发展成熟,实现了信托的大众化和现代化。截至2020年末,日本信托资产规模高达1327万亿日元,中国只有其1/4。日本信托业百年的发展史也并非一帆风顺,期间也经历了多次转型,才有了今天的成就。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日本信托业的转型发展历程,必将对当下中国信托业转型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始于1922年的规范发展转型
(一)转型背景
日本正式引进信托制度始于1905年,以《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法》制定为标志。其时代背景是,日本正处于日俄战争结束后的经济恢复、以及轻工业向重工业转型的时期,急需引进外资;而当时的股份公司还不具有较高的可信性。为了增加公司债的信用力、便于外资筹措以及降低成本的目的,采取将所有公司债权人的担保权都进行信托,由受托人统一管理该担保权的保管与执行。这样,以公司为对象的信托制度在日本最先建立起来。
然而,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业务只允许银行承办,并且也未广泛开展起来。之后,由于一战带来的日本经济向好,大量信托公司开始设立,至1921年底,全国已有488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扩展到30余个品种。但是,大部分信托公司资本实力偏弱,且信托滥用现象十分普遍,大量不动产中介、高利贷、股票买卖、代理诉讼等业务全部在信托的名义下开展。大多数信托公司以放高利贷为主要收入来源,信托被看作是没有社会信用的行业。1920年以后,伴随着经济衰退,日本信托业初步发展隐藏的弊病逐渐暴露,信托公司倒闭现象屡见不鲜。鉴于信托业的混乱局面,日本大藏省开启了以行业规范为目的、以立法为手段的行业整顿工作。
(二)转型的制度安排
1.制定信托业法和信托法
1920年,日本大藏省和司法省分别主导信托业法和信托法的起草工作。两法案经法制审议会讨论之后,最终于1922年4月21日颁发,19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两法的主要制度安排有:一是明确信托法律定义。在信托法中明确了信托的一般性法概念,以及与信托相关的有关法的基本原则等。
二是设立营业许可制度。政府采取的方针是只限于向具有优良信用力的信托公司颁发营业执照。在信托法中明确规定,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限度为100万日元,不满足条件的不得使用“信托公司”的名称。
三是界定营业范围,信托与银行分业经营。信托业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兼营银行业务。之后,1928年日本政府实施的《银行法》中也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有担保公司债券信托业务以外的信托业务。
2.将信托公司主业定位于长期融资功能
为了平衡信托业与银行业的发展,避免直接竞争,同时又起到限制受托的目的,日本大藏省在向信托公司颁发营业执照时,规定金钱信托的信托期限不得少于2年(之后改为1年以上)、购买一个信托计划的初始金额不得少于500日元。然而在实际运营中,5年期的金钱信托基本上占据了一半以上。
本文采摘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