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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错过的竞争性谈判

  上文作者谈到了竞争性谈判常常在实践中被“忽视”,并分析了原因。看到此处,想必很多读者已经回忆起了此前我报刊发的《核酸检测造假岂能“甩锅”给竞争性谈判》吧?这篇报道很好地解决了竞争性谈判使用的问题。

  其实,竞争性谈判这种采购方式有很多独特的优势,只要适用正确,就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核酸检测造假岂能“甩锅”给竞争性谈判》一文中就提到,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合同条款,从而选择出物有所值的产品或服务。而且,竞争性谈判时限短(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远远小于公开招标规定的20日),非常适用于紧急采购项目。

  该文还提到,灵活便捷并不等于简单随便。相反,竞争性谈判要遵循严格的程序,这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中有明确规定。首先,采购人要进行需求调查,编制采购文件,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其次,供应商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响应文件;再其次,谈判小组根据供需情况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供应商可进行多轮报价;最后,谈判小组从满足需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此外,待采购人确认后,还要发布成交公告,做履约验收工作。同时,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也设计了良好的公开公平竞争机制。竞争性谈判一般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为3家,特殊情况下可以是两家。而且相关文件提供了3条邀请供应商参与谈判的途径:一是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这可以从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各地方政府采购分网上查到。二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增加了供应商选取的公平性。三是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在第三种情况下,为了限制采购人的权限,还规定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能超过50%。

  林林总总,竞争性谈判的优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快,采购人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采购;灵活,谈判小组可以在谈判中改变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和商务条件以及合同条款;竞争范围可控,采购人可以自行推荐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评审不过于复杂,采用符合采购需求价格最低成交的方法,易操作,争议少;适用范围广,工程、货物、服务等各类项目都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其实,竞争性谈判的使用情况并不是很糟糕,其依然是一种备受欢迎的采购方式,只是迫于种种原因,就像上文作者所述,大家不敢采用、不懂得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罢了。

  面对竞争性谈判这位“优等生”,在合适的情形下,可是不容错过的。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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