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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部门联合发文:严管招投标主体行为 《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正推进

  近日,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指出要实现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权责更加清晰合理、制度规则更加严密可操作、监管体系更加健全有力的目标,从而充分发挥法规制度刚性约束作用,引导招投标活动朝更加规范有序方向发展。

  《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从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等5方面提出了20条具体政策措施。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类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

  在20条具体政策措施中,有9条在谈如何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意见》指出,要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同时,《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包括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意见》对招标人代表的条件和行为也作出明确规定,如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且在招标、评标过程中严禁私下接触相关利害关系人,或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等。

  在加强评估报告审查方面,《意见》指出,要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此外,《意见》还从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畅通异议渠道、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强化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全方位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在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方面,《意见》要求,不得弄虚作假投标、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在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方面,《意见》明确,要严肃评标纪律,要求评标专家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等。

  在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方面,《意见》要求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在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方面,《意见》要求,要健全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健全信用体系。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推动《意见》落实落地的同时,将与司法部一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大力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持续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推动招标投标领域实现良法善治。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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