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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严禁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

  8月1日,人社部、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严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和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

  为依法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益,《通知》要求,要毫不动摇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落实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切实维护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益。

  严禁用人单位发布或委托发布含有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历史阳性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严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严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和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严禁用人单位随意违法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支持劳动者对就业歧视侵权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知》指出,要科学认识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机理,加强宣传引导。人社部要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和守法自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举措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最大限度消除对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误解,坚持科学防治,从源头上防止过度防疫和层层加码“一刀切”。对查处的涉及新冠康复者就业歧视典型问题,要主动公开曝光,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警示震慑效应。

  《通知》还指出,依法查处、曝光相关就业歧视违法行为,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及时有效处理劳动者合理合法诉求。加强排查检查,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查询核酸检测结果、超过合理期限设置查询期限、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的,要依据职责分工快查快办,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曝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有力举措,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对招聘信息中含有相关歧视性内容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3条之规定,从重处理处罚。对涉及其他就业歧视情形或非法使用核酸检测信息的,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此前,人社部曾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强调以员工是新冠肺炎患者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该解除行为违法。

  我国《就业促进法》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同样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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