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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热点问题答疑

基金备案类问题

问题 1 :

有的基金确实没备案,有没有没备案的基金被处罚的?

【回复】:

是的,存在因基金未备案被处罚的情况。

相关处罚详情如下:

“关于对铁建蓝海广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7号

铁建蓝海广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广德铁建蓝海达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德铁建蓝海辉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德铁建蓝海兴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德铁建蓝海源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只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即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切实整改相关问题,并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8年8月14日”

实际操作中,因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业协会无法直接关注到产品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但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其他异常或非正规化操作,引发基金业协会的注意,基金业协会可能会采取发送自查通知的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监管,自查的内容一般会包括“请说明未备案产品的情况”。

若管理人对待自查整改报告的态度不够端正且敷衍了事,基金业协会则可能会将该管理人列入经营异常情形,并要求被列入异常的管理人限期3个月内提交法律意见书。

问题 2 :

怎么理解非公开募集?集团式的基金管理人,资金全部来源于关联方,会被基金业协会处罚吗?

【回复】:

1.关于非公开募集的理解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的规定,管理人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因此,在募集推介前需先进行特定对象确认程序:填写调查问卷、风险测评、合格投资者承诺。

如未进行上述特定对象确认程序,则仅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登记编码、已发行的产品信息、产品的编码等进行宣传和推介,否则存在变相公开募集的嫌疑。

2.关于资金均源于关联方

对于集团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资金来源于关联方是否会遭到协会处罚,需分情况考虑。

若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刚成立的管理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要求,需要在6个月内发行首只产品,该首只产品的资金不能来源于管理人的关联方,协会认为该种情况属于“未对外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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