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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债”即股权让与担保的认定标准

投资方享受固定收益、不参与公司经营、债权实现时零对价回购,应为股权让与担保而非股权转让

——某酒店公司诉某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观点】

“名股实债”的判定:投资方享受固定收益且不参与公司经营、到期零对价回购股权等情况相结合,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及股权让与担保而非股权转让。

股权受让方与出让方约定,受让方受让股权后,其持有的标的股权仍由出让股东负责管理,受让方如收到股权收益应支付给出让股东, 出让股东无论是否得到股权收益,应当定期、按时、定额向受让方支付利润收益,双方约定当受让方借款收回时,由出让股东零对价回购股权。此时,股权受让方并无买入案涉标的股权并承担相应股权风险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真实的交易目的是为相关借款提供“股权让与担保”,此时应当以借贷关系相关规定进行审理,而非股权转让关系。对于股权让与担保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九民会议纪要》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判断股权转让效力等。

【基本案情】

2017 年 6 月,某投资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某酒店公司、丙方朱某签订《项目协议》,约定如下,第一条项目门店具体情况:项目门店位于某酒店 1 楼。目前该项目门店由乙方运营。第二条投资方式: 甲方本次出资 200 万元。可分多批次完成,以下关于该次出资的约定均适用于该次出资项下每批次出资。……第四条利润分配及其他权益:

1、乙方对甲方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对于甲方第一笔出资共 100 万, 从投资起始日开始,乙方每月对甲方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起始日为 2017 年 12 月 12 日,利润分配就将于之后每月的 12 日进行。甲方固定收益及运营费用年化利率为13%,计息基数为按照融资居间协议扣除 “五、1、”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款项之前的额度。对于甲方第二笔出资共 100 万,从投资起始日开始,乙方每月对甲方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起始日为 2017 年 12 月 12 日,利润分配就将于之后每月的 12日进行。甲方固定收益及运营费用年化利率为 14%,计息基数为按照融资居间协议扣除 “五、1、”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款项之前的额度。2、丙方对乙方的利润分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第五条品牌授权与企业运营。第六条投资退出方案:1、对于甲方第一笔 100 万出资,甲方的投资期为 12 个月。自投资起始日起,投资满 12个月,由丙方负责回购甲方所持有的投资份额,回购价格为投资本金,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对于甲方第二笔 100 万出资,甲方的投资期为 24 个月。自投资起始日起,投资满 24 个月,由丙方负责回购甲方所持的投资份额, 回购价格为投资本金,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

2、乙方如经营不善需进行破产清算,丙方保证按照甲方出资本金偿还甲方的投资款。

3、如投资期满,乙丙双方未按照约定退还甲方出资,则甲方有权处置乙方及项目门店的全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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