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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实施积分落户新规:长三角三省一市社保缴纳年限可累计

  新修订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将于8月20日起实施,在沪苏浙皖长三角一市三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累计纳入南京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

  据了解,修订后的《办法》第八条新增一项内容: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我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

  2021年,南京与苏州已在各自的积分落户政策中实现居住年限累计互认并赋分。南京本次修订的《办法》还将原版第八条第(四)项中“在苏州市居住的,视为在我市居住并赋分”修改为“在居住年限互认地居住的年限,予以累计互认并赋分”,为以后增加“居住年限互认地”的城市预留了政策空间。

  澎湃新闻注意到,修订后,在南京申请积分落户的基本条件不变: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不少于12个月;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申请人具备以上条件并通过加分、减分指标核算,最终分值累计达100分以上,即能通过积分办法在南京城镇地区落户。

  现行南京积分落户分值由基础分、加分、减分等组成,基础分由参保年限、居住期限组成。从参保年限看,申请人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达12个月的,计分标准为每满1个月计1分;超过12个月已达24个月的,超出时段每满1个月计1.5分;超过24个月的,超出时段每满1个月计2分。在长三角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从居住分值来看,申请人在南京连续居住达12个月的,计分标准为每满1个月计1分;超过12个月已达24个月的,超出时段每满1个月计1.5分;超过24个月的,超出时段每满1个月计2分。在居住年限互认地的居住期限按照上述分值加分。

  目前,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社保信息系统尚未联网,各省《社保缴纳证明》格式内容不统一,所以江苏省外缴纳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需办理转入南京并接续后方可累计认可年限并赋分。申请人可通过南京市人社局网站和市、区、部分街道社保经办网点的自助服务终端打印《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用于办理积分落户。在省内其他城市缴纳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无需办理转入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可直接累计认可并赋分。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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