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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枪擅用奥林匹克标志被罚 为龙头股份全资子公司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总处〔2022〕322021000352号)显示,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因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检查发现,当事人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商业宣传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涉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等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第438号),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第A000035号)、“奥林匹克”(第A000038号)、“奥运”(第A000041号)、“奥运会”(第A000042号)等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经查,2021年7月23至2021年8月18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通过官方认证微博“三枪官方微博”发布含有“奥运会”等奥林匹克标志的博文,并与当事人企业名称(简称)、产品图片同时展示。2021年8月18日,当事人自行删除了上述涉案博文。当事人通过上述宣传未获得相关经济利益。

  当事人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产品宣传推广中擅自使用“奥运会”等奥林匹克标志,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所指之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之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因当事人通过上述宣传未获得相关经济利益,故按无违法经营额认定。

  鉴于当事人及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0)元整。

  龙头股份(600630.SH)2021年年报显示,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为龙头股份全资持股的子公司。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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