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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全省生产煤矿均需洗选后方可销售

  据“吉林发布”微信公众号9月15日消息,《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今日召开。发布会上传出的信息称,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通过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两大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针对防治煤烟型污染,吉林省能源局副局长杨庆明在发布会上表示,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全省生产煤矿均需洗选后方可销售。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对省内自产煤炭洗选情况开展检查,倒逼生产煤矿落实煤炭应洗选尽洗选,从而在源头上助推生产煤炭达到质量标准。

  从今年上半年省内自产煤炭入选情况检查结果看,省内自产煤炭除销往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外,做到了应洗选尽洗选,助推了我省自产煤炭清洁供应。今后将继续做好省内自产煤炭洗选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充分发挥煤炭洗选源头管控作用。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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