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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布“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涉食品安全、非法经营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其中5起案例涉及食品领域。

  安徽谷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案

  2022年5月10日,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谷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食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4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反馈的案件线索,线索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婴幼儿鳕鱼球”(生产日期:2021年8月1日),检验项目中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经复检机构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婴幼儿鳕鱼球”340罐,销售300罐,召回240罐,货值金额3520元,违法所得33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安市露水堂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食品案

  2022年6月21日,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露水堂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3月28日,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六安市长热线投诉举报单,举报人反映当事人注册的“滋补强身养生店”店铺存在超范围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药品行为,要求相关部门查处。2022年3月29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9日以每颗1.25元的价格购进400颗无标签的大蜜丸,于2022年2月24日在拼多多网站注册“滋补强身养生店”后在网上销售。执法人员随后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被检样品检出西地那非1.00×104 mg/kg.当事人销售添加有西地那非的食品,属于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9月7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2022年8月19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摸排检查中发现,谭某某经营的卤菜摊销售的卤菜涉嫌非法添加含有罂粟壳物质。弋江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联合公安部门对当事人摊位及加工场所开展检查,并对当事人销售的烤鸭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样品中那可丁、吗啡、罂粟碱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自家住宅中加工卤菜,自2022年8月中旬起在卤制过程中添加含有违禁成分的调味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谢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2年9月22日,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对谢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5.4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0日,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发现谢某某以低于市场价格从王某某处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出售给消费者,从中赚取差价并获利,遂立案调查。经查证,在2021年7月-8月期间,谢某某未办理工商登记,从王某某处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4675.71公斤,违法经营货值金额10.29万元,违法所得4675.71元。谢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王某某及其涉及的其他17户经营者,池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依法另案处理。

  绩溪县老章小吃店经营铝残留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10日,宣城市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将绩溪县老章小吃店经营铝残留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7月11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对绩溪县老章小吃店自制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被抽检的油条为2022年7月11日当天由当事人自己加工制作,抽检样品油条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mg/kg”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为“783”,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绩溪县公安局,并抄送绩溪县检察院。

  人体摄入过量的铝,会沉积在肝脏、肾脏、大脑等部位,对骨骼和大脑造成一定的损伤。当事人制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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