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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新航一审被判侵害宁德时代专利权 赔偿超263万!称将上诉


  11月30日,中创新航(03931.HK)发布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一审被判侵害宁德时代(300750.SZ)专利权。

  ↑诉讼进展公告

  根据判决书,中创新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发明专利权的产品(集流构件和电池,专利号:ZL201810039458.6);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263.25万元,并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12.75万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赔付合理支出20万元。

  对于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中创新航在公告中表示,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公司产品已采用更先进的技术,与涉诉专利的早期技术完全不同,已不存在本公告判决中提及的需要立即停止销售涉诉产品的情形。

  中创新航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尚无法确定终审判决时间和结果;同时涉诉专利中部分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也尚处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中。因此,该公司目前无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赔额。

  公告中称,2021年10月,中创新航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涉诉专利已于2022年4月24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涉诉专利部分权利要求仍然有效的决定,已于2022年6月21日向北知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涉诉专利部分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尚处于审理中。

  北知院作出的专利行政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倘不服该判决的各方向最高院提起上诉,则根据中国的两审终审制度,最高院的专利行政诉讼判决将为终审生效判决。

 

(文章来源:红星资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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