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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征求意见对私募基金诉讼的作用

 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开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预计经过必要程序将会正式执行,其将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起到更加重要作用,同时,可以预计其对于私募基金投资者的保护,同时也会私募投资基金诉讼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私募投资基金诉讼的基本形式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中国证券投资的一种形式,现行法律中,一般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调整(该法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同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的区别其受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的调整,根据其投资领域还受到《证券法》等法律的调整;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的可能产生的诉讼方式,可以分为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纠纷以及合伙事务纠纷等;

二、基金销售过程中产生民事赔偿诉讼。

私募投资基金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赔偿诉讼,一般体现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人、销售者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一般就是卖方机构,在销售过程中违反“适当性”原则,导致私募投资基金的购买者与其承担的投资风险不匹配,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从而引发的侵权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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