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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实施 保监会详解

10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实施 保监会详解新保险法
发布时间2009-09-17 06:45:21   作者:孙轲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距新《保险法》实施还有半个月的日子里,保监会再次召开媒体见面会,就新《保险法》的重要条文做出解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成为新《保险法》相较现行《保险法》最突出的特点。

  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介绍,新《保险法》用40个条款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比如:采取格式条款的是无效条款;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的告知应是询问告知,而非被保险人的主动告知,条款里规定主动告知的,合同视为无效。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的引入将更大程度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弃权原则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在时间上进行了限制。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

  而按照现行《保险法》,“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这就是学理上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杨华柏表示。

  某中型寿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表示,“这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如果发生恶意投保,保险公司必须在两年内发现,而针对这类道德风险事件,目前保险公司还很难拿出特别有效的应对手段,尤其是对于业务量大、分支机构多的保险公司来说。”

  针对上述条款,新《保险法》对长期寿险保单的溯及力和适用问题一直广受关注。保监会法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业内及相关专家达成的基本共识 是:新保险法实施以前签订的长期寿险保单,保险期限持续到新保险法实施以后的,前述30天和两年的可抗辩期规定,有可能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但最终解决方案将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该人士称。目前,最高院正在就新《保险法》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

  另一方面,新《保险法》从针对保险公司股东和保险业以外企业两个方面增加了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杨华柏介绍,“对于股东,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股东提交相关经营情况,如果发现保险公司股东利用股东地位进行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可以限制其权利,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用人权、重大经营决策权和分红权三个方面,监管部门还有权要求股东在市场上出售股权。”

  而针对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保险业以外企业,新《保险法》也给予了保险监管部门实际的权利,对于有涉嫌同保险公司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查询银行帐户、相关资料、必要时封存帐户资料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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