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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航空延误险规则赚取赔付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

       根据近日相关报道,南京警方对某人利用航空延误险理赔规则骗取赔偿300万元按照保险诈骗罪进行立案,引发律师界的很大争论—罪与非罪,作者依据相关知识在假设媒体报道事实真实、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做出分析:

一、事件缘由。

根据相关报道,事件的基本情况为:某人在网络上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询航班的航程中是否存在极端天气,然后利用自己与亲友的身份信息购买机票,每次购票均用四五个身份,每个身份,最多购买3040份不等的延误险,但是其并不去乘坐飞机,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他就会在飞机起飞前将机票退掉,减少损失,如果航班出现延误,则向保险公司索赔。自2005年至今。实施近900次,累计理赔金额高达300万元;现已涉嫌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二、梳理保险诈骗罪的基本构成

《刑法》第198条规定对于保险诈骗罪行为规定为: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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