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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原文

  2014年10月14日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促进债券ETF和上市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暂免收取债券ETF和上市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的交易经手费和交易单元流量费。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本所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基金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二章 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分级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在本所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的基金。

  ET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LO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现金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方式,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其中全部或者部分类别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申赎的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和子份额之间可以通过分拆、合并进行配对转换,分拆、合并的具体规则由本所或者其他办理场所另行规定。

  第七条 基金份额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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