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财经资讯

实际缴费实行多缴多得,视同缴费是否也可以实行多缴多得?

实际缴费实行多缴多得,视同缴费是否也可以实行多缴多得?实际缴费多缴多得这个是比较好操作的,而且也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但是视同缴费并没有实际缴费,但在养老金的计算规则中同样是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就是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来设计,这个原则不但体现在养老保险的缴费规则上,同时也体现在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上,甚至还体现在今后养老金的调整方式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计发办法上等等,每一个环节都是体现的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而这种体现不仅仅是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也具有相同的价值。

但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并不是按照个人意愿来实现的,需要受到本人的职业特性,就业行业、单位属性等因素的制约。按照养老保险的缴费原则,作为单位职工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在岗时工资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自己多交还是少交,也就直接决定了自己今后养老金的高低。

但这种养老金差距从制度层面来说允许的,最高和最低之间具有5倍的差距。也就是说,当本人的实际工资低于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只能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当本人的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时,只能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高出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这就是养老保险缴费中实行的“保低限高”的原则。

保低限高的原则,一般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都能很好地得到体现,但在民营企业中保低比较容易,但是限高部分民营企业中很多老板为了节约人力资源成本,不愿意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都是按照当地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来作为缴费基数,而这种操作模式,也得到了大多数地方社保部门的默认,即使员工有多缴多得的意愿,但是客观形势不允许自己去多交,所以也就无体现多得。

至于长缴部分,由于民营企业的职工,就业形势不稳定,经常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出现断缴,停缴等现象,加上很多人年龄比较大,参保时间比较晚,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能够保障缴费达到15年,能顺利办理退休就已经非常不错了,所以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于这部分职工来讲只是一种梦想,一种无法实现的愿望。

灵活就业人员当然有条件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实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目标,但由于灵活就业人员都是自己全额承担社保费用,在现实与未来之间,还是要以现实为基础,多缴、长缴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讲,经济压力是无法承受的。当然也有经济条件比较好的灵活就业人员,这部分人虽然有钱,也有经济实力,但是这部分基本上今后都是不会依靠养老金来生活的,所以在他们身上同样无法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实际缴费年限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都那么难,那么具有视同缴费的人员,由于视同缴费只是工龄的认可,是国家对过去贡献的一种认可,这种认可的方式就是将过去工龄转化为视同缴费,但视同缴费不等于实际缴费,视同缴费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方面的体现,就是在岗时的职务职级待遇和工龄的长短,最终通过视同缴费指数来予以认可。

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可,各地基本上是按照100%到140%的比例来确认,以前四川的的视同缴费指数大多数人是按照130%来确认,重庆市是按照140%来确认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还要根据过去的职务、职级和技术职称来确认,这些因素实际上也是一种贡献与待遇的一种比例分配,最终体现在养老金计算中也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具体实现形式。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中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视同缴费年限中按照养老金计算的规则,同样体现了这个基本原则,实际上在养老金的计算中,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还要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这也是多缴多得原则在养老金计算中表现形式,从理论上来说,视同缴费年限体现多缴多得比实际缴费年限操作起来更加容易实现。

本文来源于网友自行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