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亿灵活就业人员将迎政策利好
在5月20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就下阶段灵活就业支持政策指出,将坚持放开搞活和规范发展并重,顺势而为、补齐短板,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
灵活就业人员达2亿
当前,全社会创业创新蓬勃发展,个人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规模达到2亿人,对稳就业、保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成刚认为,当前灵活就业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一方面与近年来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密不可分,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劳动力市场二元分割的大背景有关。
“灵活就业为大量学历不高、技能水平相对较低的劳动者提供了获得收入的机会,也吸引了一些高技能的自由职业者主动进入并获得更高收入。”张成刚分析称,灵活就业一方面有助于降低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另一方面能够促进创新创业,成为培育劳动力市场新动能的有效渠道。
随着灵活就业人员不断增多,相关支持保障政策持续升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负责人宋鑫将其归纳为降门槛、强扶持、优服务、促孵化4个方面,其中每一项展开又都有细化的具体举措:对在指定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从事便民劳务活动符合条件的,免予办理营业执照,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对自主创业、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将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动态发布新职业,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大规模的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中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提供给重点群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改造免费经营场地,优先满足重点群体个体经营需求。
让劳动者“应保尽保”
基于经济增长形势和劳动力市场环境的变化,业内专家认为,促进灵活就业可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为此,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也应进行相应调整,让劳动者“应保尽保”。
在张成刚看来,目前,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应从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破解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参保的技术阻碍等方面下功夫。同时,应加强与相关市场部门的互动协调,积极推广有益经验。“现在很多平台组织推出了各类商业保险保障计划、从业者关爱计划和各类线下座谈会等,一些地区还出现了灵活就业经营者平台,将政府、平台企业、灵活就业者联结在一起,实现多方共赢,这样的探索都应予以鼓励。”他说。
记者了解到,5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为建立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按下“加速键”——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兜底措施,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去年以来,外卖骑手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相关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在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快递、送餐等灵活就业行业并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应参保群体范围。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坦陈,新业态重新定义了工作和就业,劳动用工去雇主化、劳动关系灵活化的特征愈发明显,这对于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意味着巨大挑战。
具体政策将适时推出
记者发现,在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障方面,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主要形成了两类实践路径。一类是出台相关政策,将灵活就业群体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如广东省出台了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办法,今年4月1日起,首次将家政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另一类则以江苏南通、吴江、太仓等地为代表,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方式,建立独立职业伤害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乔庆梅表示,应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她分析称,在推进过程中,应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再解决费率厘定、待遇水平测算等技术问题。她认为,劳动关系是否稳定不应作为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保障的必要条件。因此,工伤保险去劳动关系化是当务之急。“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而不应因工作性质、形态不同有太大悬殊,这是保证不同劳动者之间相对公平的必要举措。”乔庆梅说。
乔庆梅告诉记者,在保障内容、保障效果和待遇水平等方面,工伤保险均具有商业保险不具备的优势。比如,从保障效果看,工伤社会保险征缴的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劳动者的工伤预防、赔偿和康复,其管理和经办的行政费用不会占用工伤保险基金;通过商业保险运作则需要满足保险公司一定的盈利性,“保本微利”的要求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可持续性受到影响,造成其对相关业务的长期积极性不足,进而影响制度可持续性。
记者了解到,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初步形成了新就业形态人员工伤保障模式的思路,具体政策办法将适时推出。
宋鑫在当天的吹风会上还透露,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兜底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开展研究论证,将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制定有关参保服务、转移衔接、兜底保障等具体措施。
转自《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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