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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2.0版本出炉

  新增公益诉讼情形、加强对“首恶”惩戒力度、强化示范案件引导作用……自2019年《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正式出台后,这项创新机制迎首次全面修缮。1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2.0版本,新增平行案件的审理、诉讼保全与案件执行、机制保障3个章节。

  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就不得不提到方正科技案。作为全国首个适用此项机制的案件,方正科技案调撤率高达98.78%,共计1679名投资者达成调解协议获赔。机制实施3年以来,妥善化解证券纠纷10723件,平行案件平均审理时长缩短至17.71天,中小投资者获赔金额达6.73亿元,审判质效显著提升,诉讼成本大幅降低。

  “在《规定》试行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加上一系列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让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运行面临新形势。”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在发布会上对此次修订的必要性作出解释。

  上海金融法院对《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增加33条,修改28条,修订后条文数量共81条。2.0版本进一步优化了章节体系、简化了平行案件审理程序、强化了专业支持机制,使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体系更加全面、程序更加简化、规定更加细化。细看修订内容,就“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上市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新版本均进行了补充。

  《规定》提出,对于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的,如果在示范案件中已充分发表诉讼意见,又在平行案件中无正当理由逐案主张举证期、答辩期的,法院将释明法律后果并合理限制这种滥用诉权的行为。

  一般来说,证券案件为群体性纠纷,此类案件中的部分上市公司或已丧失偿付能力,或被告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本次修订新增一个章节对此作出回应: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范围不以个案标的金额为限,可放宽至已登记案件的总金额。

  其次,针对证券案件的执行程序,通过吸收有益经验,创新引入执前督促程序,以免除执行费用作为激励,鼓励被执行人在进入强制执行之前自动履行。

  对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先行执行承担连带责任的实际控制人财产,加强对“首恶”的司法惩戒力度。对于履行或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涉案款,规定可通知相关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批量划转至投资者本人证券资金账户,进一步提高案件的执行效率。

  此外,为确保示范案件足够具有代表性,《规定》新增示范案件的选定的听证程序。同时,在充分调研、论证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机制的基础上,补充了公益诉讼作为示范案件优先选定的情形。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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