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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又有新规出台

  本报讯(记者纪荣兰通讯员董晓军) 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门诊多发病、常见病被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最高支付比例可达到65%。针对该《办法》的实施细则,有市民在欣喜的同时也存在疑问。

  《办法》中明确,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累计达到600元以上,在职人员可按60%、55%、50%的比例由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分别再提高5%。

  对此,有市民提出,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果用医院的就诊卡,门诊费用能否进入医保系统进行累计?一个年度内,门诊费用累计达到600元后,报销部分是否像住院结算一样能在医院现场结算报销?是不是在门诊看个感冒头疼之类的小疾病,费用都能累计?一年内门诊费用达到600元至1200元(退休人员1800元)之间的部分是否就可按比例报销?

  对于市民关心的问题,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疗救助科相关负责人董晓军回应表示,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医,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可进行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和累计,每次结算需出具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达到600元以上,费用结算可在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和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医,凡是属于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按比例报销(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200元,退休人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800元)。普通门诊统筹属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都可以支付,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统筹不予支付。至于政策衔接方面的问题,门诊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以参保年度计算,超过年度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每一年度的支付限额单独计算。

(文章来源:梧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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