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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江门分行违法被罚 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

  外汇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汇处〔2022〕1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门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842.74元人民币,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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