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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托育机构别忘了小微企业员工

  □李妹妍

  保障“幼有所托”,今年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们不约而同将目光投向了用人单位——全国人大代表、暨南大学教授卢馨建议,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针对本单位女职工0-3岁幼儿建立托育场所;全国人大代表、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建议,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兴办托育机构;民进中央提交提案,建议引导鼓励用人单位参与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民盟中央提交提案,建议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区、各级妇幼保健院参与托育服务构建……

  记忆中的“父母单位托儿所”重回大众视野,一时间引发网友们纷纷叫好。作为一个两岁幼儿的母亲,笔者深感这些建议确实击中了自己育儿路上“谁来带娃”的痛点,更由衷期盼这样的利好政策能尽早惠及全社会。

  事实上,“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并非今年首次提出。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曾出台相关政策,致力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如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共同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提出“支持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又如2020年3月,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到“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等。

  关键是如何把好事办好。笔者认为,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还需要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运营能力以及广大小微企业员工的托育需求。

  在用人单位的角度,无论从实力还是意愿出发,开办托育机构都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且不说必须投入大量资源,仅是招聘有资质的托育人员,就存在不小的现实困难,如果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还存在运营风险的问题,更不用说万一出事,企业形象将面临巨大的冲击。

  而另一方面,以广东为例,中小微企业占据市场主体的大多数,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绝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并不具备为员工提供托育服务的条件,这些企业员工的托育焦虑如何纾解,是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因此,引导支持用人单位参与到托育服务建设当中,将这一项“民生工程”做实做好,仍需要相关部门整体评估、精准施策、分层突进。

  首先,对规模较大、职工需求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女职工比较多的企业,可予以政策倾斜,鼓励企业调配现有人力资源,独立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其次,对小微企业集中连片的地区,可引导鼓励用人单位联合兴办婴幼儿托育机构,形成多元化共享服务格局;此外,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居住密集的社区,可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专业化的婴幼儿托育机构,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机构进驻社区。

  幼有所托,是一个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之所系。我们由衷地期待,政府部门科学施策,引导支持更多用人单位从事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扩大政策覆盖面,切实提升广大员工特别是小微企业员工的获得感、幸福感。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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