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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快讯 |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中央委员、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市政府参事陈晶莹:修缮重整制度 改善中小企业生存环境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吴正懿)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关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中央委员、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市政府参事陈晶莹提交的其中一份建议,重点关注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

  “随着市场环境复杂化尤其是疫情带来的中小企业经营风险的骤增,重整制度的改革需求尤为迫切。”她指出,现行重整制度存在多方面问题,需要依据中小企业的特殊属性和内在需求,来重构适合中小企业挽救机制的重整制度。

  陈晶莹提交的建议,在剖析中小企业生存现状及现有重整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它山之石,提出了修改完善企业破产法的具体建议,以期促进中小企业更好发展,保障社会利益。

  现行重整制度难解中小企业困境

  陈晶莹援引相关数据指出,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市场主体总数达1.4亿户,中小企业户数占比高达95.68%。中小企业所创造的GDP占比60%,并且创造了50%的税收,解决了80%的城镇就业问题。但与此同时,它们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集团公司的平均寿命也只有7-8年。

  中小企业生存境遇艰难,原因是多方面的。尤其最近几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小企业的韧劲抗性不足,难以抵御和解决一些问题:一是顽瘴似的融资难问题;二是原材料价格上涨,使得整个产业链的成本随之上涨,进而导致需求萎缩;三是市场上低端产品的价格优势相对中高端产品不再明显,给中小企业带来打击;四是由于全球新冠疫情持续,给我国外贸出口带来冲击。

  “与中小企业艰难的存续现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企业却少之又少。”陈晶莹指出,自2007年6月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国每年的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从未破万。2021年,最高法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出台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意见,提高破产效能,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功能,挽救困境企业,但中小企业破产案例所占比例微小。

  究其原因,陈晶莹认为,除了人们对破产功能认识不足、没有真正理解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社会调整作用外,更重要的是,传统重整制度、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不适于中小企业的本质特征和生存发展需求。

  重构适合中小企业挽救机制的重整制度

  中小企业关乎中国经济的韧性和未来。如何让它们健康发展,是社会各界关切的重大命题。

  “破产重整制度的改革需求显得愈加迫切。”陈晶莹指出,目前我国现行重整制度未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本质特征和内在需求,存在程序成本高昂、适用主体不明确、申请动力不足、制度供给单一等问题,现有破产法难破中小企业重整困境。

  陈晶莹认为,中小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相统一,决定了在中小企业的重整中,出资人可以基于出资人和经营者双重身份参与谈判,地位更加复杂。另外,中小企业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缺乏流动性。企业权属不具有可流动性,决定了中小企业所从事的重整,必须将原出资人继续留在谈判桌上和企业内部。

  “破产法有关重整的规则不适配于中小企业破产重整。”她认为,企业破产法缺乏有效的中小企业挽救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相当部分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得重整程序的适用资格,它们缺乏申请重整的动力,重整的成本高、成功率低。

  “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形式的‘其他组织’、小规模市场主体无法获得重整程序的适用资格,只能通过‘参照适用’的方式进行清算,尚缺乏对其适用重整程序的解释途径。”陈晶莹表示,中小企业因其破产财产有限、股权架构简单、可交易性差,往往难以应对旷日持久的程序消耗,一些难以为继的企业只好直接选择“跑路”。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无法顾及中小企业的债权人对程序的消极性态度以及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有限性,即使进行重整,其重整成功率也不高。

  在借鉴其他国家相关重整规则的基础上,陈晶莹建议,明确扩大企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覆盖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法院对重整可行性的审查可适当简化,进行审查时更具有针对性,一般无须采取听证会等复杂的调查程序。另外,微调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中小企业重整的规则,建议为中小企业重整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部门。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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