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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欺诈发行从重从严量刑仍有必要

  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日前再度建议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进行规制,最高刑期由15年提高至无期,迅速引发市场热议。2019、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王建军都曾提出同样的建议,其中折射的问题、反映从严监管证券发行的态度是值得深思的。过去一些企业敢于财务造假,核心原因就是处罚力度偏轻。比照金融诈骗罪中最常见的集资诈骗为例,个人诈骗100万、单位诈骗500万即可认定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可至无期,而IPO欺诈发行目前15年的最高量刑显然还是偏轻。在注册制即将全面实施的大背景下,对欺诈发行从严从重,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仍然非常有必要。加大对欺诈发行的打击力度,也应该重罚参与其中的中介机构,这样进一步增强对欺诈者的震慑力,彰显资本市场宽严相济、宽中有序的本义。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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