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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福能东方2020年年报审计存两大问题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CPA收警示函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43号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何其瑞、关剑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何其瑞、关剑梅: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东方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们负责的福能东方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能识别公司收入确认不准确问题。一是福能东方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精雕)与湖北碧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碧辰)、深圳市科维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维新)贸易业务存在上下游为母子公司关系,深圳科维新向大宇精雕支付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由湖北碧辰背书;大宇精雕与湖北谱辰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谱辰)、惠州市艾斯谱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艾斯谱)贸易业务存在上下游为关联方,惠州艾斯谱向大宇精雕支付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部分由湖北碧辰背书等异常情形。你们虽然取得了大宇精雕提供的与湖北碧辰、湖北谱辰等贸易业务采购方签订的《设备委托销售合同》等材料,以及与深圳科维新、惠州艾斯谱等销售客户签订的《采购合同》等材料,但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关注和针对上述异常情况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并针对审计证据可靠性存在疑虑的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未发现上述贸易业务收入不具有商业实质。二是你们在对福能东方2020年收入确认政策执行审计程序时,虽然取得了大宇精雕提供的与贸易业务采购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等材料,以及与客户签订的《采购合同》等材料,但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从而未发现大宇精雕没有实质参与相关设备验收等关键环节,未对相关设备拥有实际控制权,以致未发现公司2020年对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存在差错。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二、未能识别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你们对福能东方2020年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了鉴证意见,并出具了合理保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查,你们对福能东方销售业务及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的如下问题未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福能东方子公司大宇精雕相关购销业务、设备验收和出入库流程规定在业务实际开展中未严格实施;大宇精雕仓库管理人员在贸易业务中未实际清查向外采购和对外销售设备的情况下,仅以业务部门出具的经相关人员签署的送货单、购销合同等材料作为办理相关设备已经入库和出库的依据;大宇精雕财务与采购销售业务部门监督制约机制未有效建立,财务人员对贸易业务的交易实质未准确判断,上述情形显示福能东方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们在未能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评价认定福能东方采购与销售的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未将福能东方认定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且未能充分关注和考虑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何其瑞、关剑梅作为福能东方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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