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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及时向公司履行报告义务 ST步森实控人及董事收警示函

  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王春江、赵玉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春江、赵玉华:

  经查,我们发现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江、董事赵玉华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2年4月2日,王春江、赵玉华因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项,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春江、赵玉华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王春江、赵玉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及时向公司履行报告义务,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4月22日才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项、第三十三条规定。王春江、赵玉华对信息披露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春江、赵玉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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