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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金刚玻璃及相关人员收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53号

  关于对甘肃金刚玻璃(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雪峰、严春来、孙爽、郭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雪峰、严春来、孙爽、郭娟:

  经查,你公司及子公司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2021年度合计向合惠(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向新余澎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资1.3亿元,金额合计2.3亿元,占你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总资产的23.23%,构成上市公司应进行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李雪峰、总经理严春来、财务负责人孙爽、董事会秘书郭娟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李雪峰、严春来、孙爽、郭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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