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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2021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广西万通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来源:广西证监局

  关于对广西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及易小迪、韩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1号

  广西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易小迪、韩斌:

  广西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广西万通)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证发〔2022〕59号)第3.2.1条、第3.2.2条,《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深证上〔2022〕39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在2021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下称《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管理办法》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广西万通董事长易小迪、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韩斌,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广西万通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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