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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科二审判赔投资者四千多万 时效仅余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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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18日,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最新《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风华高科(维权)向尹军乔等 70 名投资者赔偿损失 4,930.90 万元,并承担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用 83.60 万元。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风华高科向尹军乔等 70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等 77,934,391.98 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662,598.08 元。风华高科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 【(2020)粤民终 3106-3175】,风华高科主张应当扣除系统风险影响损失的上诉理由成立,并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1 民初 913-919、 992、1026、1034、1035、1055、1056、1058-1064、1098、1099、1115、 1249-1254、1289-1291、1317、1318、1332-1334、1357-1383、1428-1433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1 民初 913-919、 992、1026、1034、1035、1055、1056、1058-1064、1098、1099、1115、 1249-1254、1289-1291、1317、1318、1332-1334、1357-1383、1428-1433 4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风华高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尹军乔等 70 名投资者赔偿损失 49,309,002.49 元;

  3.驳回尹军乔等 70 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风华高科涉及投资者诉讼案件共计立案受理 376 起,一审判决 327 起,一审支持赔偿的 325 起,其余的已撤回起诉。在一审判决中,判令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计238,029,881.44 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合计 2,244,377.18 元,两项合计金额为 240,274,258.62 元。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风华高于2018年8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180161号)。

  风华高科因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应收账款形成及处置情况披露有误,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的违法违规事项于2019年11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号)。自此投资者展开索赔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截至今年11月份,仅剩四个月时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申报。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提出,依据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风华高科(代码:000636)索赔条件为: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8年8月7日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风华高科维权入口)

  维权股民需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营业部章的交易对账单;

  3、加盖营业部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本文由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吴宝明律师,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在高校担任法学教师,先后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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