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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声光电科2021年度财报审计项目中存在执业质量问题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2名CPA收警示函

  来源:重庆证监局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昕、全义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昕、全义高:

  经查,你们在执行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光电科或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执业质量问题:

  一、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一是对公司业务了解不到位。你们未关注到公司部分产成品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无派车单、无用车台账等,控制测试底稿中未见相关发运记录和测试。二是部分控制测试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中,控制目标为“销售合同经过适当审批和签署”,检查证据为“客户采购订单”,但你们在实际执行测试中仅获取收入确认凭证,未见客户采购订单及审批情况,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适当。

  二、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减值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将收入确认、应收账款减值列为声光电科2021年年报审计的关键审计事项,但你们未按照审计报告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应对措施执行检查客户协议关键条款、对营业收入实施分析性复核、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进行分析和复核等审计程序。

  三、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你们未关注到公司部分委外加工费在次月与供应商对账并收到发票后才计入生产成本,存在外协费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二是你们未关注到公司部分成本核算时未将人工成本及制造费用分摊至具体产品,而是在发生当月直接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存在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及存货核算不准确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会计师杨昕、全义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提醒你们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强化质量控制与复核,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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