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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知悉客户证券账户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未予制止等 中天证券一营业部负责人收警示函

  来源: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萍:

  经查,你作为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在知悉客户证券账户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未予制止,并多次在账户所有人、账户实际使用人之间传递账户相关信息,在客户回访时提前告知客户提供不实信息应对回访。以上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强化守法合规意识,严格执业行为管理,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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