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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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0日,上海电气(维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电气或公司,证券代码:601727)发布公告称:“2022年12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2]24 号)。上海电气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上海电气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1、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2、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本局认为,上海电气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本局拟决定:对上海电气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至140万元罚款。
2021年5月31日,上海电气发布公告称:“上海电气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通讯公司,公司持有40%的股权)应收账款普遍逾期,存在大额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截至本公告日,通讯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86.72亿元,账面存货余额为22.30亿元,通讯公司在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为12.52亿元,公司向通讯公司提供的股东借款金额合计为77.66亿元,均存在重大损失风险”。
同日,上海电气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称:“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尽快核实控股子公司通讯公司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是否存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上海电气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买入上海电气股票,且在2021年5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上海电气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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