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会计估计变更等 世联行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来源: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劲松、胡嘉、朱敏、王正宇、薛文、袁鸿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劲松、胡嘉、朱敏、王正宇、薛文、袁鸿昌: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2020年、2021年,你公司贷款资产减值损失方法发生变化,对公司财务报告影响较大,构成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第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
2019年、2020年和2022年上半年,你公司与关联方上海沪腾实业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8月29日才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劲松、胡嘉,时任总经理朱敏,时任财务总监王正宇、薛文,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袁鸿昌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劲松、胡嘉、朱敏、王正宇、薛文、袁鸿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2月9日
本文来源于网友自行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