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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经纪人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的行为等 国融证券一营业部收警示函

  来源:贵州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永安寺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永安寺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将开户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并要求账户持有方按指示进行基金交易,承诺承担投资损失的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管理,并于2023年1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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