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股票投资

关于对王雷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雷宇:

  经查,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你作为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证券经纪人,存在替客户操作证券配售申购及债券逆回购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月19日

本文来源于网友自行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