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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171号

  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管理的“春山新棠事件驱动型私募投资基金”和“春山新棠稳健成长型私募基金6号”在增持北京三夫户外(002780)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而是增持至5.64%才进行公告。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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