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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是什么 一文看懂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个新兴的热门行业,已经引起了大家的极大关注。由于行业的私密性,大家对它并不了解,下面系统的介绍一下。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可以看下私募基金运作模式

  一、 私募股权含义

  股权,私募股权投资,简称私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或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从投资方式来看,股权投资私募是指在股权有一定投资经验的股权投资经理(通常为GP)通过私募资金,的方式向富人(通常称为LP)提供一笔资金,也就是说,非上市企业所做的股权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考虑了未来的退出机制,即股权出售盈利,LP以回报进行补偿,部分收益自行承担的商业模式。

  从资产配置来看,投资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债务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债权投资:投资人按固定的利率收取本金和收益,与企业未来发展无关,只要固定的利息。

  股权投资:投资者购买股权、帮助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途径。在股权,投资,本质上是共享企业的利益和风险,不仅共享企业发展的光明前景,也承担着企业发展的最坏结果。

  房地产投资:指投资于土地和土地上的固定物体,并取得预期收益的投资行为。通过这种分类,我们可以大致看出私募股权在股权投资和投资中,的地位,私募股权对于非上市企业来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融资方式。综上所述,根据覆盖面的不同,PE可以分为三种形式:窄PE、宽PE和最宽PE,如下:

  二、私募股权起源

  股权的私人投资起源于美国,19世纪末,许多富裕的银行私人家庭,通过律师和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到新兴的产业,如石油、钢铁和铁路,当时风险很大。这种投资完全由投资者决定,没有专门的机构,是股权私募的雏形

  私募股权基金的创始人是本杰明格雷拉姆,他是美国,的一名投资者,也是今天股神著名的巴菲特的老师。1923年,格雷厄姆成立了规模达50万美元的格兰赫私人基金,标志着私人基金的诞生。中国私募股权发展相对较晚。1999年,国际金融公司在上海银行的持股标志着股权,的私人投资模式开始进入中国,而股权的私人投资也逐渐开始发展。

  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通过,使国际PE基金广泛采用的有限合伙组织得以实现,极大地推动了PE行业的发展。同年在同洲电子上市是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首个成功案例,标志着股权本土投资机构的崛起

  2013年,我国颁布了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已经走上了阳光健康的发展道路。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已经成为继银行贷款和IPO之后的重要融资手段。

  三、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已成为金融投资领域的热点问题,其组织形式涉及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切身利益。从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股权:民间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

  1.公司类型

  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实际业务中,股权的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大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作为股东,直接参与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权私募基金的管理者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局外人。在实践中,董事和监事通常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然后由董事和监事投票委托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经理应收取资金管理费和福利激励费。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一般委托给专门的销售公司。由于法律的限制,一般股东人数较少,但出资额相对较大。

  2.合作伙伴类型

  基金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私募股权机构的债务承担责任。一般合伙人一般都是基金经理,有时候会请外人来管理基金。在实践中,经理和普通合伙人(GP)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期限。期满后,合伙企业必须清算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除非所有投资者同意延长期限。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除合同约定的条件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普通合伙人享有完全的管理权。

  目前,中国股权有许多实行有限合伙制度的私募基金。有限合伙更适合“以人为本”的企业。他们做事低调。管理者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会注重风险防范,不愿意激进。

  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较为常见,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例如,中国公司的注册制规定,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使用前缀“中国”,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使用前缀“investment”。

  3.合同类型

  目前国内对契约型基金还没有官方的定义。有句话叫契约型基金也叫单位信托基金,是指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订“信托契约”来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在社会上募集闲散的资金,并在股权从事理财产品的投资活动

  鉴契约型基金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契约型基金可以定义为:(1)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基金合同所聚集的资金;投资者信任基金经理管理资金的专业能力,将资金委托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利用专业经验和组合投资对特定目标进行投资,以获取资本收益或利息;投资收益按投资者投资份额分摊,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分摊。

  人们普遍认为,契约型基金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是指受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托,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受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证券Investment  Fund”以下简称《基金法》,均为合约基金,受《基金法》约束和监管,也受《证券法》和《信托法》约束。新修订的《基金法》正式将证券投资基金非公开发行纳入监管范围,为私募基金经理募集契约型基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私募监管办法》明确规定民间投资基金可以以契约方式设立,为今后在股权设立契约式民间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股权的契约式民间投资基金仍存在工商登记困难、税收政策不明确等法律风险。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上述组织模式的边界并不清晰。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股权私募基金的设立和组织管理模式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往往同时存在于许多已设立的基金中。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新成立的股权私募基金大多是按照有限合伙制组织模式成立的。

  最流行的方法分为两种公司:基金公司和管理公司。

  基金公司存放在资金,管理公司归入管理团队。

  在有限合伙模式下,基金投资的任何项目都必须到管理公司的董事会,GP需要向LP汇报项目的相关情况。只有大家都同意了,才能正式对外投资。也有可能是少数服从多数,各种情况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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